当前位置:智青春 > 企业动态 > 智青春法律知识小讲堂第一期

企业动态

智青春法律知识小讲堂第一期

发布日期:2017/9/27 11:58:12 浏览次数:549 来源:江苏智青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法律知识要点

(一)担保的含义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二)担保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手续上签字了,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的担保责任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一般保证责任:这种情形下,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在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

(三)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1.因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变更债权而免责。根据《担保法》第23条与24条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因保证期间届满免责。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与26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因保证人非真实意思表示而免责。根据《担保法》第30条之规定,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而造成担保人免责。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4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免责。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条之规定,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知识小测试

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之后,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A.丙的保证期间为1

B.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