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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青春法律知识小讲堂第三期

发布日期:2017/10/25 11:56:36 浏览次数:564 来源:江苏智青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法律知识要点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概念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二)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所需具备的条件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2.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3.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4.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5.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2.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3.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4.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5.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产品时的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利用电子银行平台宣传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利用电子银行平台销售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时,应认真分析选择适应电子银行销售的产品,不得利用电子银行销售需要对客户进行当面评估后才能销售的,或者需要客户当面确认才能销售的银行产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特殊情况要公告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

(五)保障安全营运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有形场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尚没有统一安全标准的有形场所的安全控制,金融机构应确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盖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

2.以开放型网络为媒介的电子银行系统,应合理设置和使用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等安全产品与技术,确保电子银行有足够的反攻击能力、防病毒能力和入侵防护能力

3.对重要设施设备的接触、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应有明确的权限界定、责任划分和操作流程,并建立日志文件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4.对重要技术参数,应严格控制接触权限,并建立相应的技术参数调整与变更机制,并保证在更换关键人员后,能够有效防止有关技术参数的泄漏

    5.对电子银行管理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应实行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二、法律知识小测试

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增加、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由其(A)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A.总行  B.总行或分行   C.分行   D.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