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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青春法律知识小讲堂第四期

发布日期:2017/10/30 11:55:54 浏览次数:529 来源:江苏智青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法律知识要点

(一)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项(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法律知识小测试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抵押说法不正确的是(B)。

A.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B.财产抵押后,不得再次抵押

C.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D.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解析:《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抵押权的实现,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B.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C.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D.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