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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青春法律知识小讲堂第九期

发布日期:2018/5/7 11:20:25 浏览次数:644 来源:江苏智青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一、法律知识要点

(一)犯罪形态概念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二)犯罪形态分类

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三种。

(三)犯罪既遂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四)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也就是说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即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

二、法律知识小测试

(一)单选题

1.犯罪既遂取决于(C

A.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

B.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

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

D.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

2.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后两人结婚。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丙将酒喝了,然后安然无恙。后得知毒药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就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但是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A

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能犯的未遂

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犯罪中止

(二)多选题

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ACD

A.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一位被害人曾打电话报警,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怠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不能平静,感到害怕,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来

D.甲正在撬一个保险柜,忽然同伙打电话来,告知其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离开,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